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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規定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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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管理規定(試行)烏市監規〔2021〕106號第一條為滿足公民24小時用藥需求,大力發展藥品零售的新業態、新模式,進一步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務水平,加強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的管理,防范藥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動售藥機銷售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藥品零售企業(包括連鎖門店和單體店,下同),可以按照本規定設置自動售藥機,開展乙類非處方藥銷售。自動售藥機作為實體藥店的組成部分納入日常監管。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動售藥機,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烏魯木齊市藥品零售企業需向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變更許可事項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自動售藥機。第五條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動售藥機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設置自動售藥機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和安全的規章制度。(二)藥品零售企業可以依托自身實體藥店在門店所在地申請設置自動售藥機,也可以在便利店或者賓館、機場、客運站、社區、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自動售藥機,設置數量應與企業管理能力相適應。設置自動售藥機藥品銷售運行期限不得超過實體藥店證書有效期。(三)藥品零售企業設置的自動售藥機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自動售藥機的放置場所需避免極熱極寒天氣,應設置在室內,保證自動售藥機尺寸及結構與經營品種、數量和分類存放相適應,外用藥與內服藥應分開陳列,自動售藥機放置地點應當清潔衛生,不得將自動售藥機與有毒、有污染的物質設置在同一場所內。(四)藥品零售企業選用的自動售藥機設備須采取全封閉式設計,具有可自動調節、控制和顯示機內溫濕度的功能。自動售藥機機內環境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關于藥品儲存條件的要求,按照藥品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儲存藥品相對濕度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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